第四,国际法实际上是一个与国内法整体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其研究领域众多,不同领域之间研究径迥异(如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同一概念或命题在不同领域的内涵也迥然有别(如国际公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和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不少具体制度甚至在法律实施层面具有“自足性”,彼此之间的差异大于共性,加上国际法研究选题相对分散,这些都在客观上也给期刊编辑甄选优秀论文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国际法研究议题的分散,使得国际法研究不太容易形成对于某一类问题争锋相对的全面讨论,从而降低了刊物以专题形式征文发文的可能性。2016年各CLSCI刊物发文中,仅有《中国法学》针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这一与中国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刊发了国际法专题研讨系列文章,即属明证。
第五,最为重要的是,相比于国内主要部门法,国际法的研究内容和主题有些“不接地气”。虽然很多国际法问题对于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由于国际法规则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实施规则过程中的考量因素与整体实施过程很难为研究人员所知,大部分国际法规则对于个人和公司等国内法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大多属于间接性质。反观国内法,随着国内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重大立法纷纷出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这些主题所刊发的学术论文,更容易引发进一步的关注和讨论。在CLSCI刊物版面有限的情况下,国际法文章的发表空间受到挤压,也就不足为奇了。按照上述分析思,可以预见的是,尽管有“一带一”及其法律保障这类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随着《国家监察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重要国内立法的出台与实施,考虑到与这些立法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2017年度CLSCI刊物刊发国际法学论文的各项指标和数值将极有可能进一步下滑。
尽管如此,中国国际法学界各位同仁,尤其是尚处于事业拼搏期的各位青年国际法学人,也无须对研究的发文前景过于担忧。国际法不成体系固然给研究和发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另一方面,国际法不成体系也是国际法规则发展的动力所在。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国际法规则在中国的实施,以及中国法与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等问题,始终都是国际法选题和论证的重心所在。就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选题而言,除了考察国际条约本身的文本外,还需了解主要国家针对条约条文所采取的实践立场,并仔细研究相关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在研读案例时,不能仅仅停留于阅读判决多数意见,更要关注判决的意见以及当事方的诉讼文件,把握当事方的诉讼思,更要区分判决或裁决中的主文判决、主要意见和附带意见,分析判决或裁决相关部分在后案中的适用性以及对于国际裁判的意义和作用;就具体国际法规则在中国的实施而言,不仅需要关注中国国内法以及相关的国内法院判决内容,还需要从中总结或提炼出中国关于具体国际法规则的立场和态度;就中国法与国际法规则的互动而言,这方面的选题和研究不能停留在探究中国国内法应如何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层面,还需要关注相关国际法规则对中国国内各部门法制度、学研究范畴和司法过程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如,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的,中国应统一适用和实施中央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这一表述将不得歧视适用“其他措施”(如产业指导性意见、国家发展宏观规划、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纳入到了中国的国际义务之中,而这类“其他措施”并不属于中国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形式渊源的问题上,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与国内学传统研究范畴并不完全一致。又如,从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表述来看,中国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甚至并不包括对中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立法法》和性法律也没有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在体系中的地位,除了部分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国际法规则之外,国内法院很少有机会在实践中接触国际法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探求司法机关对于国际法规则的态度和运用情况,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