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和日本有关团体签署了渔业协议。这个协议涉及,允许日本渔民和渔民在附近海域捕鱼,官员还称要驱离船只。这一举动招到了华界的各方声讨,地区的网友更是严重不理解的做法,认为这有悖于两岸联手,中了日本的“离间之计”,甚至是“了主权”,“丧权辱国,是民族罪人”。这种看法有无道理?[…详细]
海域,盛产鲭鱼、鲣鱼及参鱼,是渔民百年来的传统渔场。然在1970年代中日争端发生以后,由于日本对海域的实际控制,渔民在该地作业,就常受到日本海上保安厅船舰的干扰、,甚至被渔船和罚款。1996年日本更单方面制定“有关专属经济海域及礁层法”,从最南端的与那国岛划200海里经济海域,把、马祖都划到其经济海域。由于日本的划法极不合理,曾就此与日本交涉,虽然日本改为中线原则处理,但海域中线就位于苏澳外海,渔船从苏澳出海一个多小时,还未作业就已到达日本的经济海域。从1996年起,台日进行了16次渔业谈判,但因日方毫无诚意、态度傲慢,一直无法达成共识。40多年来,渔民可谓是“忍辱”。
渔民因此受到的损失,从渔获量即可见一斑:以2011年为例,渔船前往及其附属岛屿的仅460艘,渔获量仅为3,400吨;而前往彭佳屿、棉花屿、花瓶屿等北方三岛的渔船有1,200艘,渔获量达77,000吨;这足以说明渔民担心前往海域捕鱼易遭受日本干扰、,这极大地影响了渔民的切身利益。[…详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赋予了沿海国对其近海渔业的专属管辖权,使传统的公海捕鱼不复存在。签署海洋法公约的国家,需要与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就专属经济区边界等问题签署渔业协定。中国和日本均在1996年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两国存在主权争端,专属经济区边界也未划定,但仍然迅速在1997年就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划定了两国可共同捕鱼的“暂定措施水域”,2000年正式生效。该协定完全不涉及主权争端,也不涉及水域。在此前后,中韩、日韩之间也签订了双边渔业协定。这些协定在减少地区渔业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由于存在主权地位问题,与日本、菲律宾等周边地区的渔业协定谈判存在困难,使得渔业利益受损。特别地,附近海域是渔民传统渔场,而和日本的船只都非常少。这使得未与日本签订渔业协定因而遭到日本船舰干扰的渔业,利益单方面受损。
在评价“台日渔业协议”时称,“这个协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确保新北、基隆、宜兰及其他各县市的渔民,都能实质受惠,放心到传统渔场去捕鱼,不再受到干扰。渔民的作业范围,增加约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其中包括盛产鲭、鰺、黑鲔、黄鳍鲔、鲣、旗鱼等鱼种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