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他没有意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关系吗?实际上,哈持并非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意识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有着大量交叠的部分。不可进行法律与道德区分的部分,哈特称这一部分为“暗区”部分。这种交叠部分或暗区的存在,“证明了功利主义者着重强调的对是然法与应然法相分离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是具有性的特点”[2](P71)。然而,哈特认为,他们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在于他们忽略了暗区的存在,忽略了或了司法程序。因为他们仅仅从推理演绎的意义上理解司法程序,而没有看到道德判断在司法审判中的意义,从而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不过,哈持指出,说功利主义者持有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观点没有意识到两者交叠部分的存在,对于奥斯丁这样的功利主义家来说这样可能是不当的。实际上奥斯丁是重视这样的问题的,对于两者之间所存在的交叠部分这样的暗区,奥斯丁认为必须进行造法。即在法律解释不够的地方,所做的不应仅仅盲目依赖过去案件的某种真实的或想象的相似之处。而在这样的暗区,道德判断也往往起作用,但奥斯丁鼓励的是进行法律的创制来解决问题,而是不仅仅照搬旧案例或仅仅依据道德判断。但是,即使是认为这样的区分犯有形式主义错误的人,他也不能否认他把机械呆板的裁决为不是法律裁决,同样,他也不会否认这些机械呆板的裁决得以制作的法律体制不是法律体制。换言之,有着法律解释暗区的存在,也不能因此而认为法律与道德两者相分离的观点是错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哈特认为在司法审判的程序中道德判断没有意义或不起作用。哈特指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道德判断起着巨大的作用。他指出,在审事犯罪案件中最需要运用道德判断。“非常明显,这里的一些被衡量的因素都是道德因素:社会不应该老是受到不合理的;人或者赡养的人都不应该遭受太多的悲惨与不幸;必须作出各种努力以使他能够过上较好的生活,并且在他违反了其他法律的社会中重新找回。对于一个来说,他有充分的裁量权,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从而谋求这些价值主张的平衡。”[2](P77)哈特在这里充分说明了在司法程序中的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前面所说的“暗区”问题,实际上也是指在司法审判的程序中,有时存在着没有明显的法律条文可依的情况下,道德判断的作用不可忽略。(不过,更多的是依据以往的相似案例来进行判断。)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道德判断的作用尤其明显。我们不可道德价值的主张而机械地按照适罚来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