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从普遍主义的观点提出实然法与应然法相分离的观点,这一观点成为当代家哈特的出发点,哈特强调无论任何法律,法律就是法律而不是道德。然而,哈特等法律主义者确实把法律看成是与道德相分离而没有关联的吗?实际上,哈特一方面强调法律与道德在存在形态上的分离,但同时也认为这两者之间有重合之处。如果人们过于夸大这两者的区分,就会导致无论是对于法律还是对于道德都有害的观点。
法与道德是社会治理中的两类最基本的规范,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与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拟就当代家哈特的观点展开讨论,求教于同仁。
家哈特在“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一文中,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以及实然法与应然法相区分的观点。哈特是著名的法律主义者,他的这一观点典型地代表了主义的主张。①首先我们要看看,哈特是怎样表述这一观点的。其次,哈特真的是赞成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吗?
哈特说,他是作为观念史来提出这个问题。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英国,边沁与奥斯丁两人最大程度清晰地区分了实然法(law as it is)与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他认为,是伦理学家和家边沁首先提出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分离问题。那么,边沁是怎么说的呢?边沁说:“法律是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中有差别而且差别很大。然而,法律应该是什么,在所有国家中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解释者永远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国家的,而评论者则是,或者应当是一个世界。”[1](P97)所谓解释者,也就是站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定者的立场上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所谓评论者,是超出于一定的特殊法律本身而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对法律进行评论。边沁认为,解释者是对于立法者以及他手下的做了什么的说明,评论者则是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什么。实际上,边沁这样进行区分是为他进行立法提供前提的,即边沁并非是为现行法律的立场上进行立论的。他要从一个普遍的立场上来讨论法律问题,这个普遍的立场就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立场并非是一个特定的立法者的立场,而是普遍人或者边沁所说的“世界”的立场。这个立场所要做的是从“符合于人类本性的一般构成的特性”来看待人类的行为,这个一般特性也就是“趋向性”或“性”。当然,边沁主要关注的是“趋向性”。在他看来,“任何行为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的倾向则称之为”[1](P115-116)。边沁认为,根据这条人人的原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学所作的分类,无需作多大变动也就可以适用于其他国家。而且边沁认为,当我们有了这样的一个普遍性的立场或持有一种功利主义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恶劣法律的就可以被发现。至少,由于这种法律在这种分类中很难找到地位,它的功利性就会被人怀疑。”[1](P116)因此,边沁并非从解释者的立场来指出那些特定法律是什么,而是从一个普遍的立场进行评论,并且他进而说:“恶劣的法律,就是没有的行为方式的法律。因此,恶劣的法律所的行为方式,就不能称之为犯法。”[1](P117)在这里,边沁以功利原则来进行评论,虽然是区分了实然法与应然法,但是,他的评价并没有把道德从中排除出来,而是以功利原则(功利主义道德的最重要的标准)来对法律进行评论,并认为不符合功利标准的法律是恶法,而违反恶法不应称之为犯法。因此,边沁并非是说因为有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不论是什么法律都可以无地去执行。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仅仅以功利标准来区分法律为良法或恶法是否完全合理。不过,也要看到,边沁的区分是针对自然派的家和思想家,指出他们把应然法(自然法)与实然法混为一谈。而边沁把实然法与应然法分离开来,并非是要回到自然家的立场上去谈实然法,而是在拉开距离之后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实际上在这个意义上,边沁以功利原则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与自然家诉诸人的自然来殊途同归。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