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精简执法机构、解决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缺少立法等问题,有学者提出,为了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的全国统一立法,从宏观上对城市管理这一地方事务进行调控,实现职能的化,降低其职能增减的随意性。当然,针对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立法的主张,也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我国组织法上并没有专门为各类行政组织单法的先例,因此,也没有必要单独为综合行政执法立法,或是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法》。同时,随着清单制度的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可以通过公开清单予以解决,无需立法的再确认。
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纵向结构上,2014年7月,中编办发文确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改变了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无人牵头”的窘境。支持者认为,各地系统的失范可直接归咎于全国层面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确立全国的牵头主管部门,可以有效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学者反对这一做法,认为城市综合管理属于地方事权,且各地城市综合管理千差万别,设立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全国各地体制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本质上是将原有过度分散化的行政职能统一在一起。但是,哪些领域的职能可以集中而哪些不能,则是确定职能和权限的重要理论前提。有学者提出,判断权限是否可以集中,应当遵循七项原则:一是特定的专属权限不宜集中。二是围绕核心事务整合职能。三是集中的事项之间应具有关联性。四是具有职能的专业性与综合执法的可行性。五是符合机构精简和行政效能原则。六是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七是符合职能范围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借助清单制度科学地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并按照一定标准,对各类职责予以分类:第一类是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第二类是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协助的职责。第三类是专业性太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责。
纵观2015年行政的理论研究,关注实践、回应现实问题是学者研究选题的一大特点。紧密围绕我国全面深化和全面推进依国的主题,学者们对主要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均有所深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已有的研究中不乏创新之作,亦有不少论据充分、论理透彻的论著。但是,此类针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即在归纳、总结现行法律的实然状态基础上,探索应然层面的制度建构问题。这种研究思虽然有助于直观地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使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但也具有一定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