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基础理论方面,有学者系统梳理了学界针对行政基础理论这一论题近30年来的讨论,并表示在众多理论争鸣中,平衡论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系因为其较为全面、系统地回应了行政基础理论的预期功能。进一步来看,平衡理论运用“理想类型”“统筹兼顾”“结构调整”“利益衡量”等方法,不仅确立了“行与权应当平衡”这一规范命题,而且论证了“行与权如何平衡”这一命题。当然,随着行政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行政基础理论面临着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和目标超越性等诸多新问题的挑战。行政者应当不断反思与前行,不断探求发展行政基础理论的径,为行政的系统化发展奠定基础。
在全面深化、全面推进依国的重要背景下,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围绕这一主题,行政者的努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编著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释义,普及该法。例如最高梁凤云著《新行政诉讼法讲义》和笔者主编《新编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释义》等。二是反思该法,总结修法的亮点与遗憾。例如大学教授何海波发表的《修改的理想与现实》、苏州大学教授章志远发表的《亮点与遗憾:行政诉讼法修改评述——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的观察》等文章。
学者们普遍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予以肯定。有学者认为,立案登记制的确认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重大突破。也有学者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另外,该法增加了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的惩处举措,以威慑拒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这一改变也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肯定,认为虽然有些惩处举措在实施中存在难度,例如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但是这种可时刻保持威慑姿态。
有学者也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遗憾之处,主要包括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受案范围扩张程度有限、诉讼类型化几乎没有发展、审判体制的有限等。当然,学者们对修法的遗憾之处也抱有乐观态度,比如有学者认为,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改没有明确诉讼类型化,但是对判决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造任务。也有学者高度评价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认为这为将来行政诉讼管辖留出了充分的空间。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自立法法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法的一大亮点便是改变我国地方立法格局,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为理论研究和各地立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对于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大,学者们在表明肯定态度的同时,也表达了担忧,认为易形成“法出多门”的局面,如何在立法主体多元化的当下实现法制统一需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