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作为约束行运行的重要依据,在法院的司法裁判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但是目前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分散在多部法律中,法院难以运用司法权实现对行的普遍监督。因此,学者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更为必要。
行政决策的化,特别是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在当前中国的背景下,已经成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学者们紧密联系中央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围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化的前提、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大量研究。
如何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是实现其化的前提,但学界对此问题尚没有达成一致。有学者认为,我国行已经开始尝试对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进行补正,并将其归纳为两种方法,即实用主义的方法和行政过程论的方法。在明确两种补正径所存在的缺陷后,该学者继而提出,在承认现有重大行政决策概念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作为政策性宣传或程序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与“创建用以固定概念外延的目度”的方决概念上的缺陷。前者将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一种政策性宣传或程序性来对待,以或将之分散到各部门行政法上予以实现;后者则在尊重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创建重大决策目录来明确其概念范围。也有学者试图直接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即“涉及本地区相对人人数众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影响并对决策有较高专业性要求的事项”。
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是行政决策化研究中的关键环节。学者们基本围绕行政决策程序的五大环节,即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展开论述。在参与方面,有学者认为,若想扭转目前参与程序无用论的观点,应当在立法中改变有限参与的制度定位,回归参与的属性,在充分保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权的基础上,转变以为主导的倾听程序,建构交涉参与过程。同时,应当丰富参与的方式,增加非正式的通告与评论程序。也有学者对参与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参与并非最好的制度安排,应当注意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注意加强与其他决策程序的相互配套,以达成决策程序的多元化。在听证问题上,有学者从听证制度的功能出发,认为虽然听证制度有助于主导下的需求,证成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但是由于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先天不足,加之受到精英、工具主义价值观的后天影响,听证制度的运行面临诸多问题。
围绕风险评估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基于行政法程序构造和制度的缺失,现行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存在性的危机,应当以决策事项为逻辑起点,对于具有客观属性的决策事项运用“工具范式”,而对于体现主观属性的决策事项则应当运用“商谈建构范式”。同时,应当以程序为重构风险评估制度,遵循避免偏私和信息公开等原则。也有学者认为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是行政自制的创新,是行政透过系统和法律系统沟通后的反思与约束。行政决策从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转向了注重风险管理,但是仍应当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技术评估的技术性认识而意识形态化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