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表示,立法法已经为贯彻落实法制统一原则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从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出发,构建了集事前和事后监督于一体的法制防线。也有学者对立法法实现法制统一径的选择提出质疑:市级地方立法权中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事权具有弹性很大的解释空间,应防止其相关突破和法律。也有学者跳出立法法的现行,认为应当从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三个方面系统地对地方立法制度予以完善,比如严格控制委托立法和外包立法,以激活立法机关的;在程序控制上,应当完善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与分配机制,以实现立法过程的性。
清单制度并非行政传统的热门主题,但自2013年清单制度获得中央认可并在全国推广后,学者们对该制度的研究热度逐年升温。有学者从行政审批制度和简政放权的视角来理解清单制度的意义,认为建立清单制度能有效走出过去简政放权中的误区,有效理顺和市场的关系。有学者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审视清单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清单制度具有性、合、公开性和高效性等特点,是中国特色的重大创新,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制、规范化、化和科学化水平。从制约的角度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推行清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制约的作用,其体现有三:一是细化法律法规的,减少行政机关的任意行为;二是清单对每项附以程序,达到对行的程序控制;三是清单的对外公布,使得行的运行置于监督之下。
然而,有学者通过对目前我国清单制度推行的情况予以考察,认为清单制度仍然存在清单效力层级低等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实现清单制定者和执行者相分离的制度安排,例如地方各级的清单应当由本级提出,经上一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也有学者提出,清单不应停留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而应为规章或法规,实现统一的清单编制程序。同时,有学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清单制度在制约方面的作用,应建立各项配套制度,例如“明确权责统一”的责任清单制度、“体现法无授权不得为”的负面清单制度和“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的收费清单制度等。
行政程序是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者们持续关注的领域之一,研究颇丰。其中,有学者立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讨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出台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表述替换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的核心概念,但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尚存争议。在这一背景下,有学者提出行政行为的范围划定应有助于促进行政诉讼法目的的实现,即“最大限度接近对的无遗漏,将实践中影响权益的行政运行形态尽可能纳入行政行为的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