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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5-19 12:32:39

      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这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注意

      的。

      同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法》

      第四十四: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

      有权证书办理。

      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以及依法能够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必须是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

      用权证书。

      (二)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人,虽得到国有土地

      使用权,但因没有支付出让金给国家,因此其使用权的价值不能等同,应当远远小

      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而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相应的规

      定。

      1990 年5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55 号发布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了划拨土地使用权 “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因此,

      国家以行规的方式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 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也表

      明划拨土地使用的抵押是受的。

      但是,同时又带来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历来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说不能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与“经市、县人民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划等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属于国家行规,国土资源局与最高以行政政策文件以及

      司法文件来修改国家行规,这样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3)刊登在

      2004 年6 月25 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全国土地日专刊〗上的广西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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