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这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注意
的。
同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法》
第四十四: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
有权证书办理。
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以及依法能够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必须是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
用权证书。
(二)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人,虽得到国有土地
使用权,但因没有支付出让金给国家,因此其使用权的价值不能等同,应当远远小
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而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相应的规
定。
1990 年5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55 号发布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了划拨土地使用权 “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因此,
国家以行规的方式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 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也表
明划拨土地使用的抵押是受的。
但是,同时又带来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历来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说不能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与“经市、县人民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划等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属于国家行规,国土资源局与最高以行政政策文件以及
司法文件来修改国家行规,这样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3)刊登在
2004 年6 月25 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全国土地日专刊〗上的广西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