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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5-19 12:32:39

      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

      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

      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的债权或者向

      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因此,受让(购买)抵押房地产一定要谨慎和仔细审查,以避免得到的是无效

      转让的房地产。

      (三)抵押登记期限的原则:

      《法》公布施行快十年了,抵押设定的当事人现已完全接受与认同了

      “抵押不登记无效”的我国法律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但对于登记期限仍没有

      明确的认识。本身对于“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这一问题,在法律上

      没有明确的,在学理上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原则,应贯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的原则。如果当

      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抵押权人只能在

      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未明令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的行

      为,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应当是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

      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谓物权的无期限性作为

      承认抵押权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法》第25

      条明确:“一般的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间的,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满之日起6 个月。”既然法律允许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期限,而且在

      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期限,那么也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当事人在抵

      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合同未能得到清偿,主合同并未终止,主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有效的,这样

      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向抵押人主张,而抵押

      人不能被免除责任。因为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

      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也有人认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约定

      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和免除抵押人的责任,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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