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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论纲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01 09:33:38

      其次,让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章程“硬”起来。面临正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立法明显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重视行业章程对本行业的有效规范。作为“软法”,发挥这种社会自生规则的应有价值。[11]

      再次,监管机构要适度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民间金融,甚至对一些严重违法者(如集资诈骗的罪犯)施以死刑,致生诸多争论。[12]如果继续以往的政策,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易。监管者应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审慎选择。[13]因此,这个行业非常需要的包容与鼓励。与中国不同,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长期竞争激烈。其在近二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故没有太多机会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比较有限。中国金融业此前过多依靠政策,形成高度垄断,行业间竞争并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巨额暴利,这方面并未获律的有效调整。[14]其负面结果之一是给普通、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相当有限。中国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点,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甚至,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赶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15]因此,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法律底线的从业者同时,应该维持正当的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创新。

      [1]学界对本概念的界定各有千秋,这方面前期的重要研究,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页11-20。

      [2]参见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页65-288;芮晓武、刘烈宏(主编):《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页8-25。

      [3](银发〔2013〕289号,2013年12月3日)。

      /2014-03-27/100657253.html;访问时间:2014年4月29日。

      /GB/8215/373565/382788/;访问时间:2014年4月29日。

      [6]参见赵国栋、易欢欢、糜万军、鄂维南:《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页21。

      [7]参见新华网:《支付宝被曝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回应都是买家错》,资料来源:;更新时间:2013年03月29日;访问时间:2014年4月26日。

      [8] See Yancey Strickler: Important Kickstarter Security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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