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是“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的法律风险。互联网经济是典型的眼球经济,以刺激网民眼球为重要营销手段。互联网机构巨头进入金融行业以后,一些销售模式方式多多少少打着法律擦边球。比如2013年年末百度推出“百发”基金,一方面宣传这个货币基金低风险,打出的图标是零风险。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基金销售宣传在各个方面不同程度上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销售法规相抵触。现有法规,基金销售机构不可以承诺收益,不可以说基金没有风险、安全的等等。
其六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这方面典型代表是比特币,另还有莱特币、元宝币、狗币等。2009年比特币的概念由一个号称叫中本聪的人提出并最后付诸“发行实践”。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比特币与普通常见货币以及Q币等不同,Q币实质实货币虚拟化,是真实货币的延伸,且流通领域有限,大多数情况在发行该货币的网站内流通。比特币则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产生。比特币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交易行为,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不易追溯其交易过程,间难以对其实施管制,因此易成为洗钱利器,与反洗钱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绕开外汇管制。另外其可能恶化金融秩序,在一国金融动荡的时候,通过出售本国货币、购买比特币,可能加速本国货币贬值。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比特币在中国不是货币。另据央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也是很模糊,这导致其在行政、司法领域是否可以得到与普通财产同等的存在疑问。还有就是政策不确定带来了巨大风险,央行自2013年以来发布数个涉及比特币的,比特币市价如过山车般上涨下跌。而比特币交易平台本身也拥有很大的交易的风险,已经有诸如GBL卷走交易人资金的案例。
四、法律风险控制的初步思考
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类法律风险,相关风险控制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各机构可在如下方面作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
首先,信息的正当收集与。从业者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收集客户信息,并给予相应。根据2007年6月等部门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管理办法》,凡是互联网机构信息系统受到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损害,则此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为第。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诸如P2P网贷或众筹平台涉及借贷交易的资产过亿,涉及广泛社会利益,信息安全等级应列为第三等级。在实践中,此类互联网企业通过向当地门备案,获得门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备案证明》,达到国家法规要求的信息安全等级。从业者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安全程度来达到国家的标准,一旦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才可能一定程度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