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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论纲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01 09:33:38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特征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文化存在本质差异。互联网机构间的竞争允许不断试错、快速迭代,金融机构则要求风险控制、高度安全。前者注重用户感受和娱乐,后者则倾向于严肃和稳重。互联网的产品创新以用户体验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以安全稳定为取向。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可以是先烧钱,给客户甜头,吸引海量用户后,才考虑为顾客与盈利。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往往围绕自身为中心设计,再考虑如何售给用户。传统金融机构在客户极致体验和自身便利稳定之间总是趋于选择后者。受制于严格监管等因素,其产品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作为前提,在用户体验方面有颇多局限,往往不大可能为了客户体验而退让。总而言之,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文化差异,源于各自风险偏好的不同。传统金融机构为典型的风险厌恶型,在安全与便利中偏向于前者;互联网企业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用户便利高于安全,在二者冲突时,只要风险可被接受,用户极致体验即是首选。这导致二者间的风险管理思差异甚大。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碰撞后产生的一个新“”。面对一贯严谨的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像鲶鱼一般,在这个历史时代掀起巨波,直至在一些层面上挑战法律与监管底线。由于两者文化巨大差异,使得诸如P2P网贷、众筹、网络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领域蕴含着不同程度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蒙上的阴影。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发生了变化,或者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有效行使、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各类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和其它行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是政策和法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缺乏直接针对性的法律,很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和法律多处空白或者漏洞,往往是新出现某种产品领域,后出台监管政策。比如,与2013年底相对温和的289号文[3]相比,财新记者确认,央行于2014年3月中旬向央行各分支机构下发了一份通知,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关闭十多家境内的比特币平台的所有交易账户。国内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替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开户、充值、支付、提现等服务,命令他们关闭为15家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开立的银行帐户,切开金融机构与比特币泡沫之间的联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为比特币网站平台的交易账户开户为不。除非现金交易,比特币的投资者无法在中国境内为交易进行银行转帐。央行上述文件并未向社会公开,央行随即在微博进行否认。[4]但信息一发布,比特币币值即持续下降。再比如,针对阿里巴巴和腾讯推出的“扫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央行于2014年4月13日下发紧急文件,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务暂停期间的平稳过渡。[5]这使得此类产品面临监管风暴,在搁浅期间付出巨大的前期投入可能付之东流。所有这些风险一定程度都和国内政策法规不确定性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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