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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论纲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01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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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中央民族大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副总编辑,博士;主要研究专长:互联网金融与法制。

      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国由于严格管制、行业垄断、进入门槛高企等因素,传统金融业缺乏充分竞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客户的成本过高,没有为之提供充分服务的动力,造成金融服务长期高端化,阻碍了中小微企业和普通等“下里巴人”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和广泛普及,自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而备受瞩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目前有不同见解。[1]我们认为,通常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至2013年,随着P2P网络借贷盛行、余额宝横空出世,当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覆盖面,使偏远地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能获得价格合理和便利的金融服务。故而,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金融特性,对推进金融业的平民化和人性化,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普惠金融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潜含着巨律风险,本文试对此作相应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领域

      互联网金融已从学术概念发展到巨大的产业集群。对于互联网金融,有人以模式论立论,有的说三种模式、有的说六种模式、有的说八大模式。[2]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还在发展过程中,现在谈模式为时尚早。对于一个仍在不断分化组合的领域,我们结合其未来发展趋势,对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领域作相关归纳概括。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领域主要分为如下几类: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它是一些非银行机构依靠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方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其次是“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其本质实为通过互联网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以2013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余额宝为代表。此类基金可以当天赎回,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同,“宝宝类”基金一元起购,几乎无申购门槛,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查知每日收益,体验极佳。余额宝推出后,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诸如全额宝、零钱宝等类似产品。“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对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与影响,导致存款大搬家。不过,今年以来面对巨额赎回压力,一些“宝宝类”产品对赎回时间与赎回金额作一定的。第三类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代表性企业包括拍拍贷、人人贷、翼龙贷、新新贷等。第四类是众筹,其通常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其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代表性企业有点名时间、众筹网、汇等。第五类是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通过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代表性企业有众安在线等。另外还有其它产品领域,不便分类,比如网络虚拟货币,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其发行没有一个统一的央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详情见下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网站,比如好贷网、融360等贷款比价与搜索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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