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职改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43号),结合我区非临床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和检验检测等非临床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除符合相关文件,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人员身份管理。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所有参评人员须由人事档案存放托管部门提供学籍档案证明(附件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体民营经济组织人员申报,须提供申报当年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9号)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及相关说明。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免试条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以及《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说明如下:
1.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或分数线达到国家标准的成绩通知书,在参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取得广西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时间从考试当年算起,如:2012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则2012年、2013年为有效期,2014年以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