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与交流。建设好市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中心。办好首都中医药数字博物馆;支持创办“世界中医药论坛”,成为世界和地区组织、中医药行业协会与学术团体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
六、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政策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确保突出中医特色优势,防止和杜绝“以药养医、以西养中”现象延续。适当调整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建立对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偿挂钩,考核合格的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范围内津贴由财政全额拨款,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逐步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引导群众享受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研究制定对门诊发生的医保起付线以上的针灸治疗费用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传统中药饮片费用报销的优惠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切实减轻农民的医药负担,让农民“看得起病”。
(三)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优质中医药特色服务的有效载体。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依法简化制剂申报程序、加快审批。
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患者受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应急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中医药服务。允许医疗机构按照首都中医药健康促进专家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为患者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七、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好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中医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履行本辖区中医管理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所要配备中医药人员。加强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监督力量,依法加管力度。
(二)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发展首都中医药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指导各区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