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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密集监管下P2P网贷的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2 06:20:56

      一、背景

      2013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其中,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更是日见凸显。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开始到2014年4月中下旬,至少有112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挤兑、倒闭甚至恶意跑等情况。

      P2P网贷原本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然而,近两年,中国式P2P网贷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引入机制,发行理财产品,甚至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

      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2014年4月9日,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副阎庆民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小微金融分论坛,就小微企业服务发表讲话,提到:对P2P网贷平台,银监会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承担相关监管研究工作。

      2014年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工作会议的召开,意味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运行制度、无监管的P2P时代已经过去,接下来将会迎来的是越来越密集的监管,用业内人士的话说:P2P网贷今后的发展不是求大,而是求稳。

      相关法律和司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性”、央行对P2P网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红线的界定、《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个问题、4月21日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为P2P网贷划定了红线。立法者、管理层、监管者从不同角度对P2P网贷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做出了定义和界定,P2P网贷的实际经营者必须深刻理解上述意见、、法条,从而控制自身风险。

      二、目前P2P网贷实施非法集资的主要模式及面临的风险

      (一)P2P网贷实施非法集资的主要模式

      1.资金池模式

      P2P资金池有三种模式:一是平台先归集投资人的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然后进行资金的匹配;第三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项目和资金并非一一对应,可能会造成期限和资金错配;或者P2P网贷实际经营者刻意拆标,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造成期限和金额的错配。此类模式下,P2P平台的风险不仅局限于经营性风险,即引发挤兑风波,更大的风险是其业务属性已经变身为民间的非法集资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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