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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20 19:47:14

      (四)网络技术方面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与电子商务赖以运行的网络、技术有一定的关系。从网络的建设来看,既然网络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交易平台,那么,网络本身的安全与稳定就应该得到保障,以交易能顺利、安全的进行。但从目前的现状看,尽管我国网络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与电子商务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网络经常受到恶意,稳定性较差,使消费者能够进行快速、安全交易的要求无法得到保障。

      (五)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滞后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交易量还比较小,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还不够,再加上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不愿过早介管影响其发展。这就导致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表现在:

      1、没有制定关于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无法可依,难以开展监管工作。经营者也因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更加地侵害消费者权益。

      2、没有在实际经营者与网络中的经营者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使消费者难以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3、在技术手段上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交易的、公平。

      4、对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缺乏有力的惩罚手段,难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异地管辖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持。如果说,电子商务的性质、网络技术等原因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技术空间的话,那么,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则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制度空间。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对策

      (一)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应迫切解决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要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性和真实性。如易趣网2002年与、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网络交易双方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不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退货权等作了明确的,而且设专章了“认证机构”,明确了其和义务⑦。该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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