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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20 19:47:14

      2、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这本来是为消费者提供的方便之举,但是一些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设定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进入其他相关网站浏览。更可恶的是,个别网站还修改消费者的浏览器设置,将其网站设为主页,使消费者每次上网必须先浏览其产品。

      3、强制接受付款方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但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网上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通过银行汇款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如果商家收到款不发货,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把钱汇给了谁。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侵权,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4、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传统交易方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因素在电子商务中的再现,也有电子商务条件下独有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给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具体体现在:

      1、虚拟性。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需要面对面地直接接触,消费者面对的是计算机,通过网络了解经营者和商品。前文提到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都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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