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科技性。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这种高科技性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科技性引起的,因为计算机及其相关软件具有惊人的搜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通过利用计算机的这种高科技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还有,经营者对电子的涂改、也是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实现的。
3、全球性。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市场进行的特点,使交易冲破地域可以在全球进行,从而使其具有全球性。全球性就使消费者不仅与国内经营者发生交易,也可以与世界范围内的任一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如果说,消费者对本国的经营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电子商务带来的不能够全面了解经营者的不足的话,那么他对国外经营者的了解途径就要少得多,这就更容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4、信用问题。电子商务本身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社会要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如果社会的信用体系达不到其要求,又要采用这种方式,发生侵权现象就不可避免。
(二)相关配套不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的出现需要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再造。同时,电子商务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各方面的配合,这就对相关的政策、制度和配套设施等提出要求。在相关配套设施上,尤其典型的是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物流配送体系是电子商务的最终环节,也是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环节,它的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效率。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配送主要还是委托原有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如通过邮局邮寄,通过货运公司运输,通过专门的快递公司上门送货等。这样就将电子商务的效率交给了物流企业,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这就造成物流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自然成为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交易方式,只有交易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其优越性才能发挥出来。然而,处于制度转轨中的我国,近年来爆发了严重的,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极差。一些企业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使用多种手段消费者,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恶性欺诈事件频繁发生。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作为新兴企业,也未能出污泥而不染,在巨额投资压力下,急欲快速收回成本,再加上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对其认识不够,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又不完善,从而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就导致一些经营者纷纷利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方式进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将电子商务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