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天然就是滞后的。全国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没有针对网络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但第2条的原则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能够规制目前出现的互联网领域的违法问题。是不是需要作更细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特性做进一步的研究。法律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在处理网络发展与消费者关系时,应更多地向消费者倾斜。
法律原则本身是动态的、有生命力的。张冰认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适用要件的认定,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变化,与国家经济状况和技术发展情况息息相关。比如,以往对专利药品只制药方法而不药品,因为当时药品需求大,主要目的是百姓生命安全,对专利药品的程度较低。而现在技术条件允许了,就需要对药品和制造方法一并。对互联网的规制也是同样道理。
创新、动态是“互联网思维”的特征,应当用“互联网思维”去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王融这样说。(来源:《价差日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