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喜认为,行业规则的完善、执法监管和司法救济相结合,才能使得公平的竞争秩序得到保障。
企业和消费者谁是重点
当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利益还是消费者权益?在个案当中,这样的冲突尤其明显。
柴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华权认为,在互联网创新和竞争当中,需要更加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更加考虑消费者的体验,消费者才是市场的生命源泉,过分竞争者忽略消费者,将导致互联网的发展停滞。
中国消费者权益研究会会长何山认为,消费者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下,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将最好的服务和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获得最好的。只有把握这个原则,始终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地位,互联网企业才能立于市场上的不败之地。
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幻中认为,消费者利益不能陷入误区,要区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时消费者可能短期获利但长期来看利益受损,这种现象不乏个案,尤需注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律研究处处长王莉提出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界定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标准有法律标准也有技术标准,应当更倾向于技术标准。二是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旨和目的,不能影响技术创新。三是权益要注意以消费者为核心,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规则并不是越多越好。”中国应用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提高司法效率,救济措施要有时效性,在经济法领域要探索“令”的适用,消费者要充分运用法律进行救济。
大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在互联网的下,竞争手段出现了新的形态,应该用新的眼光和价值标准去衡量市场竞争行为。
对于目前出现的争议个案的处理,师范大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可以化繁为简。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原则应该处于第一位,对互联网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应该遵循这两个原则,以此为基准进行判定。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竞争行为会影响消费者利益,那么在个案审理当中,就要以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衡量目标,进行判决。
宽容与规制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何山介绍,为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1993年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而是反对垄断支配地位实施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这个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的商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条又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性的,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适用。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三种常出现的行为,如混淆产品、对手、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可以找到能够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但是,互联网出现新的竞争行为和手段,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些具体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