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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非法侵入住宅罪2013年11月9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09 07:27:59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仅为侵入住宅而侵入住宅的犯罪很少,一般与侵入住宅相伴左右的都是其他一些犯罪,而且一旦侵入住宅成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将侵入住宅理解为犯为的附随行为,只按一罪处理,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就是笔者前面所提到的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具体案件的应用上缺乏必要的关注,使其形同虚设。

      与我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侵入住宅并非单纯地进入住宅、住宅权人的安宁,而是为了实施其它犯罪进入,如进行抢劫、盗窃。因此,在英美国家,通常是将非法侵入住宅与意图实施某些犯罪结合在一起的,如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9条了擅入罪(burglary),此罪在时就将非法侵入行为和行为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结合起来进行来了统一的考虑。美国模范刑在对于财产之罪中第221.1也了非法侵入住宅罪(burglary),在此罪条文中也涉及到了对于行为人进入建筑物时主观意图的考虑。

      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是考虑到了实践的具体情况,更具有适用性,也因此,笔者今后在对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完善时,可以考虑将非法侵入行为与其经常相伴的犯为结合起来进行,可以在245条后边增加一款:“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意图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以实施犯罪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这样既考虑到了生活中常见的非法侵入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更不会使非法侵入住宅罪在适用上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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