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部门的和义务、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我国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行政处罚法》、省级决定、地方规章及地方。如《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执法的法律依据虽然很多,但是不具体。
从目前情况看,凡是拥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厦门、珠海、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没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制定专门的令,作为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依据。
昆明市2009年出台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执法的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不断增强, 2012年5月3号,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七章45条,从的执法职责、执法规范、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四条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云南省人民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四十拟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相信,只要《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通过并实施,将对昆明市乃至整个云南省的执法队伍建设有重要的作用,为我省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造成执法困境的原因
(一)法律机制不完善
由于没有一部直接针对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决定、地方规章和地方人民的相关执法,显然不能有效的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法律许多相对集中于执法人员手里,解决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及执法空当的情况,但这就使得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任意执法、胡乱执法的事情就时有发生。例如,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执法目的,非法使用,东西,乱开罚单,任意行使执法,这些行为在当前是屡见不鲜。并且在一些城市,目前规范执法的法律依据还是10多年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城市容貌和卫生管理条例》,在这与时俱进的年代,不与时代同步的法律是规范不了人们快节奏的生活的。这使得执法出现窘态,执法的权威性及有效性严重受到削弱。这种现象在地方一级城市尤为突出,因为法律没有地方一级城市拥有立法权,因此在执法时相对比较被动。例如,在人员执法过程中,对身无分文的外来人员是无法实施罚款的,最多就是对其进行教育,这就使得执法部门缺乏威慑力和惩罚力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少严格的执法程序,使得执法程序任意性很大,执法是人制而非法制。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一些权益受到。如在执法过程中,人员为了达到执法目的,他人、乱开罚单、东西、他人、任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