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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原则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17 10:08:56

      笔者认为,为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统一论”,即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准据法不仅应适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以及实质效力,还应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实体纠纷及争议,因此,合同的解释、履行、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

      为其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纷纷采取了法必须适用的原则。从杜摩兰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受到法的,多数家都认为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中进行,不得违律中法的。法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但并不能排除法的普遍适用性[徐贇倩.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湖南: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2月第22卷第1期.第104页]。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亦有相应的[详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当然,在电子商务下,并不是所有的法均可以适用,只有支配合同法律的法才能适用。

      我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相应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45条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的,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消费者合同和不动产合同作了专门的。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能适用的,有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一直接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与国际立法趋势相。因此,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

      至于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确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电子合同中或排除消费者法律适用选择权的格式化条款,明确立法予以。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根据以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经常居所地、住所地等。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分为网络在线交易和线下交易两种情形。

      对于线下交易,由于最终交易的是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可根据“特征性履行”的方法确立不同的连结点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比如,除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外,还可以增加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连结点。

      对于在线交易,由于传统意义的可供选择的物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已经失去了意义。为了减少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有必要确定新的客观性连结点,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市场秩序。对此实践中,已经有不少的探索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新连结点;有学者认为,可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住所地作为新的连结点,由于ISP的住所地是客观存在的,作为新的连结点有一定的合;此外,网址具有稳定性、客观性的特征,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连结点之一。

      此外,为的权益,我国明确除非另有选择,否则,消费者合同应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地法律。如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则应提供该国法律[详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这些有利于高效及时处理纠纷,排除裁量权。

      七、结语

      本文虽就有关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提出了一些,但由于时间仓促,经验有限,难免有不妥之处。并且,笔者认为要完善相关规则任重而道远,建立和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备受及国际组织的关注并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应积极学习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詹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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