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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原则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17 10:08:56

      3、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上,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了电子合同相对人的权益。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网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有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根本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随着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现有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也受到严重的冲击,跨境电子商务,更亟需完整的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在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调整方面,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关。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确定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则适用登记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作出相关的同时,我国依然采取了合同自体法原则。

      六、相关

      (一)统一论原则

      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分割论”理论,即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实体争议等各个方面分别依据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数个不同的准据法,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律。美国《第二冲突法重述》第188条就合同以各个争点来分别决定准据法。《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来选择准据法,从而承认分割论[李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大学学.2004年第6期第19卷.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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