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令人目不暇接,也给传统法律带来巨大的冲击,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虽然快捷方便,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同时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法律适用问题令合同当事人争执不休。本文从电子合同的角度就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原则提出了新的。
前言
从“2003电子商务崛起”到“2010百团大战”,中国电子商务经营风起云涌,跨境电子商务便是其中一朵奇葩。2009年之前,跨境电子商务只是阿里巴巴那种黄页推广模式的,是无法进行交易的。2009年之后,整合海外推广、交易支持、在线物流、在线支付、售后服务、信用体系和纠纷处理等多项服务内容,已经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运作模式的基本术语。经过短短两年,发展到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又做了进一步分类:有着重批发交易的敦煌网、有从港澳世界的百事通行网;有仅提供跨境物流服务的出口易、贝法易;有以提第三方支付为突破口的智诺付;还有专门提供购物搜索的一淘网等等。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400万,中国市场日益成为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最大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跨境电子商务在技术实现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的交易流程和环节上,仍然面临诸如市场准入、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税费承担、安全和隐私权、监管等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成了重中之重。
以下,笔者从涉外电子合同的角度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初步探讨,期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一、涉外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为媒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并最终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确立双方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其法律地位,并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具有主体广泛化虚拟化、合同内容无纸化标准化、签约方式电子化数据化、合同生效地点不确定等显著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同样依托电子合同,只是合同中或主体有一方在境外,或交易的标的物在境外,或交易行为在境外。为区别于传统的涉外合同,笔者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订立的合同定义为涉外电子合同,涉外电子合同不仅具有电子合同的全部特征,还有交易跨境化、无国界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