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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原则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17 10:08:56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是指在当事人自治意思不清晰或冲突时可以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数个连结点选择适用法律,这一原则为灵活适用法律公平理清相关法律关系提供了便利,适应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复杂多变的特性,满足了商业交易灵活快捷的需求。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详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笔者认为,合同自体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任意法规范,不能选择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只能是以的方式对实体法做出选择,不能选择适用冲突法和程序法。

      四、现有的合同自体法原则存在弊端

      跨境电子商务变化多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同自体法原则在某些情形下无法适用。

      例如,国内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某国外酒店预订服务,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预订某国外的酒店。由于,该平台已经与酒店服务商达成适用该国法律的条款,因此,所有预订的行为均受酒店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约束,消费者在不知情不了解该国法律的情形下“被适用该国法律”。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化形式,法律适用条款在当事人选择前已经被格式化,当事人只有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的,根本没有机会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格式化情形下无法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自治。

      网络属于虚拟世界,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客观性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都难以确定,以此作为连结点失去了现实意义,应该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确立新的最密切联系连结点。

      网络媒介使得电子商务合同主体之间不再是面对面签订合同,什么主体能签约具有履约能力,不一,同时,适用合同自体法原则选择法律适用造成多个后果该如何协调?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不成熟甚至是空白的,当依据合同自体法原则选择适用该国法律时,却没有相关,使得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落空。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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