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
合同的法律适用,从广义上来说,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效力及争议处理等全部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在狭义上,仅指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
笔者认为,实践中,合同纠纷可能发生于合同订立的阶段,比如当事人就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可能发生纠纷;同时,对于合同内容本身,包括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处理等,也有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本文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的订立、效力以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法尚未单独成为部门法之前,在线电子交易行为仍然受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管辖,因此,虽然电子交易是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的“世界里”完成的,但它仍然要适用现实的法律。由于网络具有超地域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成为难题,因此,基于网络而引发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等特殊问题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的冲突论。因为,网络无际,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登陆任何一台电脑,即可以从事网络活动,任何国家都难以实施对网络行为的有效监管。如通过网络缔结的电子合同,往往难以确定合同缔结地;通过网络直接交易和交付使用的无形产品如计算机软件、信息服务、娱乐节目等,也很难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简单适用传统的冲突法规范选择适用涉外电子合同的准据法,极有可能使人无所适从,甚至有可能使相关选择落空。
三、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具有电子化、虚拟化、全球化、无国界化的特点,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空白,系列法律问题尚没有完美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延续合同自体法原则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目前最合适的方式。
合同自体论最早是大学的教授戴西提出的,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当事人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使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相关法律风险和商业利益,无疑最有利于公平的交易秩序,最大限度地了当事人的利益。目前不少国家肯定这一原则。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法案的109条承认在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英国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在电子协议中所选择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