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登记,建立监督机制。网络经营者一旦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对其身份予以,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获取赔偿。
3、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对网络广告、网络特殊经营权及其前置审批许可等监管的部门太多,具体职责划分处于模糊状态,最终导致网络经营行为无法监管。
(三)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设定统一的网络交易规则,对网络交易中的特殊事项加以。
1、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远程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指令》:“供货人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之日起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货人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吴越网,。];该指令同时“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消任何远程销售合同,而无须支付罚金、无须说明原因。在撤消契约中,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唯一成本不得超出退还货物的直接费用。”[吴越网,。]我国可以参照该指令,对网络交易设立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理利益。2、统一消费者网上支付的款项属于预付款性质,货物交付或服务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经营者不能处置该预付款。
3、设定统一的标准条款,网络经营者对重大条款或特殊条款有告知和披露义务,提醒消费者应该注意相关条款是否合理,谨慎选择适用,以充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结语:
网购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无限的便利,衷心希望我国网购日益规范有序,消费者迎来自己的春天。(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詹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