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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的建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02 10:24:28

      (四)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得不到

      网络消费中,大量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存储和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比如,有些经营者为追求一己,甚至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或遭黑客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卡信息丢失、被盗;铺天盖地的垃圾邮件肆意。在无序的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可以说是。

      (五)消费者遭受损害难以获得赔偿

      所谓消费者求偿权,即消费者损害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受应得到的补偿不予负担;对消费者赔偿采取拖延方式,甚至使用或等手段。消费者求偿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或人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和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自身权益受损需要得到赔偿时,往往由于无从知晓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不同区域、难以救济,或者由于救济成本过高、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等问题,都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六)网络支付没有安全保障

      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于网络支付。然而,网络的性和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决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风险有:网银系统遭黑客侵害,消费者的信用卡信息被泄露被被破解,信用卡欺诈等等。由于我国网银服务水平的,电子货币支付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我国的金融监管和运营体系。

      (七)网络格式合同条款不公平

      网络消费几乎都是使用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网络具有天然适用格式合同的:网络经营者是确定的,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快捷便利的交易需要大量重复使用某一固定版本的合同,消费者往往是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但要想使用网络服务,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在网络中,消费者往往是被动接受相关服务条款,而这些服务条款却总是从服务商的角度制定了这样或那样的,许多条款对消费者而言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公平的,更不用说通过格式合同来其权益。

      我国合同法虽明确了格式合同的定义及其特性,但没有针对网络的格式合同作出专门。网络格式合同具有适用的无国界、无地域性,网络经营者的不稳定性,网络服务种类繁多复杂等特点,应对网络格式合同作出特殊的以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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