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交易合同不适当履行
除欺诈外,遭投诉较多的还有网络交易合同不适当履行。具体有如下几种:1、延迟履行。物流企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及时配送,送货态度差,交货不准时是时下网购普遍存在的现象,消费者由于交易数额小数量少,无法计较。
2、暇疵履行。网络消费者认购商品且支付货款后,收到的却是与订货时有出入的商品,或数量不一致,或存在品种、规格、质量上的差异。
3、售后服务无法。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国界的,网络交易商品的种类繁多,各个种类商品的售后服务都有着特殊的要求,找不到经营者的确切信息,即使找到,经营者也往往将这些售后服务给生产厂家,而生产厂家却又以种种借口予以,因此,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却没有针对网络制定相应条款,售后服务对网络消费者来说就是海市蜃楼。
(三)、网络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虚假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就是广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而故意。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质量承诺、虚假价格承诺、虚假服务承诺等。
网络广告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由于网络的特殊性,造成网络广告的制作、发布和都有别于传统媒介发布的广告。在因特网上发布广告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早在1996年12月,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经有80%在网络上开设了网站,负责发布公司的信息[参见何刚:《“网络经济”正在兴起》,《市场报》。]。网络广告不论是在经营主体、覆盖范围、交流方式,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有着独特的特点,因此,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和审查可谓难上加难。
然而,网络广告又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是否购物的决定大多根据网络中的广告文字和图像、照片进行判断,消费者很难鉴别网络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消费者无从知晓欲购买商品的真实信息,更不用说能够实现公平交易。一旦消费者因相信网络虚假广告而购买了伪劣、假冒商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重的还有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而我国现行广告法根本无法适用于网络的特殊,因此,笔者认为加快网络广告立法,建立健全网络广告的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