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伤这种行为的缺失产生的严重后果有哪些呢?意识形态作为市场不足的一个方面,被看成是市场交换的行为,如果不给钱就不救人,这个社会到处充满了的影子,就会贴上价码,失去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也失去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也将失去已经获得的财富和地位。缺乏救死扶伤行为的确给我国信用建设敲响了一个警钟。
第二个方面,从径依赖理论来探讨一下。一种总是会受到既定的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即使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没有益处,但是制度也可能被保存下来。在传统的文化建设下,在社会主义核心观念的指导下,救死扶伤不仅仅是一种医生的准则,更是社会行为的准则。救死扶伤的缺失状态还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
最后一个方面,从制度的角度谈一下如何去完善救死扶伤。
第一,从正式制度的角度,就是要界定边界和确定权责。主要是缺乏对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和责任的界定。救死扶伤从上是应该提倡,但是法律制度不能对救死扶伤做出必须的。如果法律制度连救人都要加以明确的,那么法律就成为了没有底限的。法律制度应该在此时对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和义务做出清晰的界定,能确定的就是救助者救护的行为,对于施救的激励机制,以及对被救者的惩罚机制。
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对于做好事不留名的现象的认识,这是一种产权不清的表现,必须通过制度性的规范对救死扶伤加以提倡,做好事就是做好事,就要得到鼓励和激励。加强对救助者行为的物质励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必须清楚的一个逻辑是,给予物质励的目的是因为有了救死扶伤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鼓励为了获取物质报酬才去救死扶伤,否则就会替上价格的交换的商品。
最后要在正式制度方面,对被救助者的欺诈形成建立惩罚机制。因为大家都会担心被和而不去救助,本来应该使救助者没救助,而失去了财产和生命,因为社会缺乏必要的惩罚机制,使救死扶伤行为减少。
第二个方面就是通过强化我们的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投资和建设,对国人应该进行更多的社会诚信的教育,通过这个方面来从非正式的角度认识到救死扶伤的行为是有利的。
成:我看了论文,我觉得非常。
一点他选取了看起来是矛盾的悖论,就是如何把很艰涩的问题做研究,这是一个很勇敢的行为,从学术上来说。
第二,的确在经济、利益社会的关系的时候,在经济利益参与到判断这样的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探究救死扶伤,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美德行为,这也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径。所以我对于这个选题表示高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