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冒险岛》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被告人张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冒险岛》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著作权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余各被告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但对以该罪处罚外挂,笔者个人存有:如果要认定外挂经营者构成犯罪,显然必须要有未经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而外挂制作经营者在经营中是无需复制网络游戏软件的。即便要复制,外挂复制的也不是全部游戏客户端软件,而只是其中的很少几个涉及数据修改的应用程序;并且很多情况是在同一台计算机的内存和硬盘间复制软件中的部分程序,此行为的本质上不是复制,而是调用,外挂程序调用的网络游戏客户端软件一般是玩家从游戏网站下载的版本,显然这与刑法打击复制行为的本意打击未经授权的软件的行为显然是两回事。因此,经营外挂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不符合未经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该案后被列入2010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但实践中,使用著作权罪打击外挂犯罪的案例并不多,笔者检索到的案例基本都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在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虽然前面的打击外挂都有点问题,但随着立法的加强,网络游戏产业终于在2011年找到了打击外挂的合适。我国《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处罚。但由于没有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适用标准,该很少被用于打击外挂犯罪,
2011年9月,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后果有了明确的量化指标,而使打击外挂犯罪度大大降低。
案例:苏某等人通过自身计算机知识,利用软件对《天龙八部》网络游戏服务器数据进行修改,实施外挂行为,非法刷取虚拟货币及虚拟物品,在网上销售牟利,他们的行为使《天龙八部》网络游戏中出现大量异常账号持续刷游戏内金币,对游戏中虚拟经济系统造成严重冲击,造成游戏网络严重阻塞,玩家无法正常登陆,运营公司只能对服务器进行停机,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