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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打击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演进过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13 11:08:08

      国内外挂第一起案例:前瑞星副总裁谭某非法经营外挂案。2004年6月起,被告人谈某等人研发出用于《传奇3》游戏的007外挂软件。并设立网站进行宣传并提供下载服务,还批发、零售外挂软件点卡,经营额两百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国家出版管理,利用互联网站开展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出版发行非法互联网出版物,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后原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改判谈某有期徒刑6年(一审为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案判决作出后,国内各大网游公司纷纷开始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举报外挂犯罪。但从上,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国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如果经营外挂软件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非法出版物方面的认证,早期的案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了不少外挂程序为非法出版物,而被其认定的每一个外挂程序都作为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得到了处理。但传统的非法出版物一般含有或者的内容,而外挂程序只是帮助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弊,基本不含或者的内容,而且,非法经营罪实践中被认为是“口袋罪”,因此,理论和学术界对以此罪对经营外挂进行打击也有,同时,在认定了一批外挂为非法出版物后,新闻出版总署也开始减少进行对外挂的非法出版物认定,因此,近年来实践中较少有适用此罪的案例。

      二、著作权罪阶段。

      在通过非法经营罪打击外挂一段时间后,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尝试使用《刑法》第217条的著作权罪打击外挂。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以著作权罪打击外挂的理由是,外挂的开发、运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了网络游戏软件中的部分程序。由于外挂的获利动辄数以百万计,因此达到该罪的犯罪金额处罚底线不难。

      案例:被告人张某等人针对盛大网络运营的《冒险岛》游戏制作并销售外挂软件,获利金额巨大,后被抓获,法院将软件提交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外挂通过内存挂钩方式入侵《冒险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获得对该程序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调用、复制了《冒险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通过改变数据的数值、参数,以加强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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