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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打击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演进过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13 11:08:08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知乎上有网友向笔者提问:使用模拟键盘鼠标类的游戏辅助工具进行网游代练,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前几个月有个朋友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刑拘30天,罚款几十万,原因是使用游戏脚本进行游戏代练。他的游戏脚本是类似于按键精灵的图色识别+模拟键鼠,自己开发的,没有修改游戏客户端,所以应该不属于外挂。但法经营罪里有一条就法出版物。他的软件是自用的,并没有。这样不知道是否真的违法?假设他用的这个软件有著作权呢?是不是情况又不一样了?按键精灵就有著作权。还有JC在没有出示任书的情况下把他几十台电脑全部,还了他住的房间,这样又是否合乎规矩?这种案件如果到了法院,成立的几率有多大?查阅了很多案例,貌似只有用外挂的案例。”

      笔者对此的回答:对于外挂的定义,目前国内没有的解释,我的理解是网络游戏的作弊软件。对于外挂的,主要看外挂的是哪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定非法经营罪,就是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是要牌照才能经营的,外挂者无照经营了。如果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法院认为,经营外挂的了网游公司的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通讯,导致服务器运行不稳定。如果定著作权罪,就是法院认为外挂复制了游戏软件的程序(很多时候这种复制实际只是调用,但有时法院不一定搞得清楚其中的区别。)

      本案中如果外挂只是键鼠精灵,则无法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著作权罪进行打击,法院能定的也只有非法经营罪了。但我认为,刑事处罚涉及人的生命权,需要非常严肃认真的对待。虽然外挂产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非常大,但打击外挂犯罪也应当符合《刑法》的有关,如果外挂对网络游戏不大的,不应按照犯罪进行打击,即不构成犯罪。下面是我在《中国知识产权》最近发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内对外挂犯罪各个的利弊。

      从盛大网络公司2001年从韩国引进《传奇》并一炮走红以后,网络游戏产业逐渐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最赚钱的产业之一,并造就了陈天桥、丁磊等多个中国首富。但伴随网络游戏的发展,围绕产业的各种黑色产业链也迅速崛起,其中帮助玩家在游戏中作弊的外挂程序最令游戏公司头疼不已。

      就笔者在网络游戏公司供职期间掌握的情况,外挂的本质是游戏作弊软件,因其其运行时附着于游戏软故而得名。外挂有如下害处:作弊者劣币良币,在游戏中战胜公平游戏玩家,游戏公平性;外挂程序增大服务器负担,运营商增加购买服务器和带宽从而提升成本,并可能导致服务器运行不稳定;外挂使玩家迅速完成游戏中的任务,非正常的加大游戏内容的消耗速度,使游戏公司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增加开发新的游戏内容。虽然不能排除部分外挂是针对游戏软件中的不足开发的,但大部分外挂确实了游戏的用户体验、增加游戏公司的开发、运营成本并危及游戏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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