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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谈大学生家教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6-28 09:31:20

      建立合同链条制约家教各主体的相互关系然后通过雇用合同与教育服务合同建立起一个制约家教老师、家长、家教中心三方的契约链条。家教老师首先和家教中心签订居间合同,通过家教中心作为居间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找到家长,在达成合意后签订教育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雇主应当雇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果雇员在职务活动中受到或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使得家教中心在提供信息时,须本着谨慎原则,负有查实家长具体情况、意向的义务。而家长又受教育服务合同的约束,不得随意工资、任意解除合同,从而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三)高校成为大学生家教老师的保障力量。

      学校负有管理学生、保障其权益的职责。学校应对在外做家教的学生情况作以调查,并登记在册,时刻掌握学生的情况。将家教服务系统化、规范化,开展经常性的,为学生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技巧。一旦发生较大的法律纠纷,学校可以帮助学生进行,充分学生的权益。

      五、结论大学生作为一个,其在家教中的劳动权益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国家应加强对于大学生家教的立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也需要充分借助于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合同链条来规制这一法律关系;高校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更应成为大学生家教的保障力量。只有通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能使这一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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