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部门颁布了《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家教需向学校相关部门领取工,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⑧广西教育厅也发出了《关于加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⑥这都体现了有关部门对此的举措。
所以,公的参与是消除家教市场混乱状况所必需的。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明确家教关系中的主体,规范主体间的义务。可以设定相应的准人制度,理顺家教中心与家长、家教老师间的法律关系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重塑大学生家教老师与家长和家教中心的法律关系构建新型的教育服务关系家庭教育的本质是教育服务,家教老师提供教育服务这种产品,受教育人享受和使用服务,由于受教育者一般是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大学生和家长之间所应签订的 是一种教育服务协议。这就需要形成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教育服务关系。这种教育服务关系的独特性在于第一、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家教老师的服务并不是一般事务而是一种专业化、知识化的智力性服务。 家教老师需要根据不同孩子的性格、智力、理解力和知识的掌握程度的特性选择、制订出有针对性地教学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还要根据教学中反馈的信息不断的修改和充实,这远非一般性事务可比的。教育服务关系更能凸现出家教服务的特殊性和价值,得到更加切实的。
第二、教育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一致。大学生可事先与家长约定一个大概合同期限,比如一学期、一学年等。这样可以预防某些家长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现象的发生。
第三、教育服务协议是有偿的,是家教活动市场化的价值体现。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之间基于亲友关系建立的委托合同,或者单纯是事实行为,大多数是无偿合同。
所以,大学生家教老师是家庭教育这种特殊服务的提供者,其享有根据家教服务获得对价报酬和其劳动得到应有尊重的。
由家教中心聘用大学生作为家教老师,使得大学生与家教中心形成雇用关系,这样就符合《劳动法》所调控的范围,更好的受法律和制约。大学生可与家教服务中心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成为中心的员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家教公司对大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标准化规则。充分发挥家教中心的品牌效应,产业化、规范化开发家教市场,使家教市场规模化、科学化、专业化。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就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这种模式在成都某些家教公司有了尝试,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