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的勤工助学中心最为正规,安全系数最大,而且通常是免费提供家教服务。但是各学校的助学中心发展的快慢不一,有的还在起步阶段。提供的信息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的需求。
二、大学生家教劳动权益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2 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又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 1995] 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③而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学生家长也并非用人单位,所以大学生在做家教时并未建立一种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而且由于只是学生业余兼职,未取得教师资格,法律也没有相关。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教师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不符合《教》有关,不享受教师的、履行教师的义务;家庭也不算教育范畴,无法受教育法律的约束。
由此看出,大学生家教只能归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大学生和家长以及家教中心有了纠纷后,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大学生与家长和家教中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呢? 现分析如下一) 大学生家教老师与家教中心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大学生与家教中心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是《合同法》所的一种有名合同居间合同。大学生与家教中心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大学生委托家教中心运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为大学生居间报告订立家教服务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家教服务合同的媒介服务。家教中心提供媒介服务的方式有中心派员陪同家教老师前往联系和提供相关联系方式由学生自行联系两种。家教中心仅负责为大学生联系家教工作。至于家件、报酬等事项由家长与学生双方自行达成合意。这就是典型的居间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关系。
但是如果通过居间合同的约束是远远不能有效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因为家教中心作为居间人只是提供家教信息,不可能对合同双方进行实质性的考察,也无法掌握大学生在找到家教工作后的具体的工作情况。由于家教活动的私人性质,工作的空间较小,在被拖欠或工资时也难以得到帮助,大学生劳动权益很容易遭受到雇主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