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分析,通过国家立法规范大学生家教老师的主体地位和建立家教中介组织的聘用制度,使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法律的保降。而且依据《合同法》构建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的契约链条从而更加有效的大学生家教老师的劳动权。
关键词: 大学生家教; 劳动权益; 家教老师; 法律保障
家教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不断壮大的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但是由于家教活动的特殊性,即为私人性质、一对一的方式。大学生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往往得不到《劳动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使得在发生纠纷时法律很难正确适用,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工资、欺诈的侵害家教老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笔者更希望通过本文对大学家教老师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探究,引发对关于整个家教市场的法律规制、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责任等更加深层次的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一、大学生家教状况因为家教本身的特点:相对轻松、时间灵活,可以兼顾学习等,使其成为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方式。在对某市八大高校的400 名学生的相关调查中发现,在派送、发、搞调研、家教、促销、翻译、公关文秘等几个最主要的大学生的兼职选择中,325 名学生选择了做家教,占总人数的另据中国大学生家教网的一项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学生做过家教的占到大学生找家教一般通过三种途径: 一是自己贴广告,直接与家长联系;二是通过同学或者朋友介绍;最后就是找家教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家教的相关信息。
自己找家教成本较低,但成功的机率小,而且风险较大,很容易会被犯罪所利用。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 年月,浙江台州一女学生被人以高薪聘请家教为名带到家中遭。2005 年5 月22 日,在四川绵阳犯罪利用家教陷阱七名女大学生。②虽然这些恶性事件极少发生,但是由于学生个人寻找的家教,一般而言双方达成的都为口头协议。所以在义务、家教报酬、给付酬金的时间等方面并没有得以明确,这为以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加之大学生作为,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同学和朋友介绍安全系数较大,但是这带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家教中心掌握的信息量大、渠道广泛、成功的机率大,所以很多大学生会通过家教中心寻找家教工作。家教中心一般分为社会办的家教公司和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中心。
家教公司向家长和学生各收取相应的介绍费来提供中介服务。一般由家长向家教公司一次纳一定的费用,然后家教公司再为家长推荐家教老师。而大学生先在家教公司进行登记,家教公司根据推荐的次数向大学生收费。而且家教公司只负责家长和家教老师的第一次接洽,至于以后的情况,家教公司再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