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可操作性方面,笔者,在立法上应当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查机构,将失业者尽快进入失业保障体系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对采用欺诈等非法手段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非法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管理不善甚至侵吞基金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才可以充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
3.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不能抵御失业风险、调剂范围较小,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为根本改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较低的局面,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需要统一管理机构,规范收取支付标准,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健全起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在政策设计、资金安排等方面相互衔接。
对此,笔者,还应当建立起失业保险中央调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由国家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宏观把握,实行适度调剂,调剂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央缴纳,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中央调拨调剂金进行补充,同时加以地方财政补贴,以此进行宏观调控,失业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失业基金支付能力。这样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进行和统一实施,有利于在各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起着调节器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应对劳动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和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造成我国大批企业破产,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比较晚、发展过于滞后,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失业人数激增,就业压力加大的社会现象入手,在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系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立法等方面,并提出了笔者不成熟的看法,指出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在该法律中针对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救济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使失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赵超,中国青年学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