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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6-05 10:38:43

      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实行失业保险金的信托机制,将资金的管理权与资金的发放决定权分开。笔者,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受托单位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日常管理,限于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保值增值等基本行政管理方面。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对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审查审批、发放等方面具有决定权,但无现金管理权。并且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有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权。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宏观政策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方面由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负责,进行具体的管理。这种分工与合作方式可以很好的体现资金管理与行政审批分开,符合分权原则,进一步防止。对违反上述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只有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才能失业人员切身利益,保障就业安全,社会稳定。

      (二)加快失业保险的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应当是覆盖全社会的,涵盖所有劳动者,而无论其居住地和职业如何,都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对于《条例》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措施上下功夫,强制其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或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对失业保险对象作进一步的补充,细化国家公务员参保及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失业保险条例》的失业人员仅仅为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的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如果对其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又会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采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在其就业后应当及时补交相应失业保险费。但这显然是加大了国家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但只要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和资金运营机制,就可以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全民参与、全民受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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