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目前完全排除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但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尽快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近年来国家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公务员进行精简,公务员同样会面临着失业问题。公务员一旦失业,其生活就失去了基本保障。[15]《公务员法》,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享受失业保险。
目前乡镇企业职工也被排除在国家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之外。在次贷危机冲击之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乡镇企业破产严重。乡镇企业职工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时由于农村地少人多,如何不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这些职工将面临着生活困难。对此,笔者认为,为适应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应当将公务员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之内。而且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加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督促其积极工作。
2.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由于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已出现多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原则性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因而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目前《社会保障法》草案已经出台,具体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当以专章的形式对失业保险予以,严格界定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和各方的与义务等,使保险的缴纳、拨付、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规范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和对违反该法律的惩罚机制。笔者还认为,可以制定出专门的《失业保障法》或《失业保险法》,通过确定失业保障(保险)的对象、失业保障(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原则、失业保障(保险)金的领取、基金的管理体制等,明确各机构部门在失业保障事业中的职能,提高失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