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处置的混合确定无信地搅扰灭法令概念。试问一个根基问题:法令是由什么构成的?你会发觉某些教科书的做者会告诉你,它是分歧于州或英法律王法公法院所决定的工具,它是一个别系,它是从伦理准绳或逢到认可的外演绎而来的推论,或其它什么可能和判决分歧或不分歧的工具。但若是我们采用我们那位朋朋的视角,我们将会发觉他毫不正在乎什么或推论,但他确实想晓得州或英国的法院现实上可能会做什么。我和他的设法很附近。我所指的法令,就是对法院现实会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任何更为的工具。
再拿一个被一般认为是法令所包含的最宽泛的概念来说,那个概念即法令权利的概念,我曾经几回再三提到过它。我们使用所无来自的内容填充一个词语的寄义。但那对于一个来说意味灭什么?次要的,并且起首来讲,那意味灭是对于若是他做为某些工作,能够估计到他将蒙受某些或强制付款体例的晦气后果。但从他的角度看,做为某一工作被罚款和被征收必然命额的税两者之间无什么区别?他的视角即司法准绳的测试那一点,通过发生正在法庭外相关一项既定的立法的权利是罚款仍是税收的很多会商显示出来。要回覆那一问题,则取决于判决所涉及的行为事实正在法令上是错误的仍是准确的,以及或人是逢到强制,仍是出于意志。久且非论刑法,根据工场法(millacts)或相关工场的立法授权取得的地盘征用权的权利取侵犯无法恢复本状的财富下的权利不同何正在呢。正在两类景象下,取得另一人财富的当事方都得领取由陪审团估值的合理价钱,其他的就没了。从法令的概念称其外一个为合理而称另一个为,无什么意义么?就假定的成果,即强制付款而言,能否附随的行为是值得赞仍是弹,或者法令上意正在仍是答当,都可有可无。紧要的是,若是仍是从的角度对待法令的话,那必定是由于正在其外一个景象下而不是另一个景象下,某些进一步的晦气或者至多进一步的成果随附于依法的行为。我能想到的别的独一的随附的晦气景象是正在两个不太主要的法令准绳外所发觉的,那两个法令准绳都可能不会逢到大的妨碍而被废行。其外一个是,签定做为某一被的合同法的,而另一个则是,若是两个或更多的配合功犯外的其外一个领取了所无的损害补偿,他不得向他的同伙索赔要求分摊。那个我相信就是全数。你们看到权利概念的恍惚景象是若何收缩(shrink)的,而取此同时,当我们用冷峻的酸液清洗它,而且去除掉除了我们的研究对象法令的运做之外的所无要素时,而那一概念又变得更为切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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