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企业独家提供的,由于“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为了获得一些特定的社会目标,必需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且由于管理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的过程,如果没有对信息披露实施监管,那么双方博弈的结果是:管理不披露,投资者不投资,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不能正常运转。但我们也应注意到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契约,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竞争性,建立上市公司信誉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经理人才市场和公司兼并市场,以及加重诉讼成本等措施可以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充分、及时的,为了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必须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会计中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外部市场机制和制度的作用,提倡和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但另一方面仍然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