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当市场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灵时,人们总习惯寻求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对经济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行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水平。
根据市场有效性的基本假设,当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时,会计信息市场的供需达到一般均衡(MR=MC),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将是最优的,社会处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以帕累托最优状态为标准竞争性市场模型导致的结果是最理想的,使得经济社会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即“看不见的手”,但市场机制无法协调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在许多其他领域,市场是无效率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中,会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特征:1、公共物品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一个人能在不减少其他人对同一物品消费的条件下消费此物;2、公共物品的消费排他的,它不能潜在的使用者,无论消费者是否在取得公共物品时付出成本,都将从公共物品的消费中获益;3、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是不可分的,它不能分割出售。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及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好处并不能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所独享,而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却不能要求那些“搭便车者”支付信息提供成本,信息一旦生产和披露,根本不能和排除没有分担成本的信息使用者进行消费,“免费搭车者”能够不花任何成本地使用这些产品,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并无动力提供更多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生产动力不足,导致了外部性(externalities),外部性的结果会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并使会计信息的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产生,使得生产者生产这种公共物品的动机非常有限,这时,就需要进行干预来加以纠正。尽管部分高质量公司管理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但如果没有的强制性要求,许多公司也只愿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隐匿对公司不利的信息,甚至披露虚假的信息。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对投资者的行为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投资者一旦受到虚假信息的,将遭受巨大损失。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这一特性,决定了应当对其进行管制。
根据美国学者尤金.法玛教授(EugeneFama,1970)的研究,有效市场划分为弱式(Weak-form efficiency)、次强式(Semi-strong-form efficiency)和强式(Strong-form efficiency)三种。在弱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在次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与现在和过去价格有关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渠道及非公开渠道的各种信息,包括内部流传的信息及个传递的消息,所以,投资者即使掌握了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利润。尽管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应该能够识别管理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有效市场毕竟只是一个,即便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一般认为也只达到半强式有效,其大量存在的财务舞弊对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并对投资者信心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打击。美国于2002年7月30日发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公司会计和投资者保案),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尤其是强化了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由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为通过加强公开披露,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推动上市公司以安全、稳健的方式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