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资源化利用进展缓慢,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以下: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二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三是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四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并保障用地。
四、有的常委会组员、部门和社会提出,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造成资源浪费和污染的重要原因,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以下修改:一是要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二是强调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国家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四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脖子上有痣代表什么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强化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明确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增加: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废物的,应当按照废物进行管理。
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通过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以下:一是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二是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给予政策扶持。
七、有的常委会组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有关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未遵守国家有关、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等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擅自倾倒、堆放废物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三是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4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代表、地方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居民委员会和专家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和及时。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功经验,很好地处理了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制度规范可行,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