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瑛琪论文共分为“一、著作权刑法的渊源”、“二、著作权刑法的性质”、“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五、著作权犯罪的主体”、“六、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等六个部分,以对“著作权刑法”进行介绍、比较研究。
澎湃新闻发现,易斌论文第二章同样分了六部分,每一部分的小标题都与邸瑛琪论文完全一致。从内容上看,易斌论文第二章与邸瑛琪论文近乎完全一致,难找不同。
譬如,邸瑛琪论文在“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部分第五段写道:“著作权法中将财产权、邻接权都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有些国家将上述两项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而将人身权作为行政或民事救济的对象,如《法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等。但是即使将人身作为刑事救济范围的国家对人身的范围也大大小于对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这是因为人身权的内容本身就比较狭隘,对人身权的侵害又多集中于,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人身权称为,所以更多的是用其他救济手段进行。”
易斌论文在第二章“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部分第五段表述为:“著作权法中将财产权、邻接权都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有些国家将上述两项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而将人身权作为行政或民事救济的对象,如《法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等。但是即使将人身作为刑事救济范围的国家对人身的范围也大大小于对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这是因为人身权的内容本身就比较狭隘,对人身权的侵害又多集中于,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人身权称为,所以更多的是用其他救济手段进行。”
再比如,邸瑛琪论文在“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部分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其第一种为,“一是著作权犯罪由故意构成。如《美国著作权法》刑事处罚必须是指故意的侵权行为。《英国著作权法》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德、日、意、法等国都了故意的形式。凡是了著作权刑事救济措施的国家,都将著作权犯罪视为故意犯罪。”
易斌论文在第二章“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部分也同样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在介绍第一种时同样与邸瑛琪论文一字不差地写道,“部分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其第一种为,“一是著作权犯罪由故意构成。如《美国著作权法》刑事处罚必须是指故意的侵权行为。《英国著作权法》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德、日、意、法等国都了故意的形式。凡是了著作权刑事救济措施的国家,都将著作权犯罪视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