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电子处方管理。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十二)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提供用药知识宣教,解决患者药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继续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建设,逐步实现医疗联合体内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鼓励将药学服务纳入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药学服务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数据对接联通,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药学服务信息共享应用。
(十四)探索推进医院“智慧药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通过开设微信号、患者客户端等,方便患者查询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定时提醒、用药随访、药物重整等工作,重点是同时患有多重慢性病的老年患者,以保障用药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工作部署,全面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药事管理职责,或违反有关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追踪整改,问题严重的,将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