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另外,文件中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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